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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火卷帘产品市场管理要求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/8/13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
  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防火卷帘产品市场管理的总要求、基础设施人力资源、质量管理抽样与检查和判定规则等。

本标准适用于防火卷帘产品市场的管理

2  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1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*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*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14102   防火卷帘

GA588     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

3  总要求

3.1  防火卷帘产品生产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,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,方可投入生产。

3.2  防火卷帘产品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随机抽样,由省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按GB 14102进行型式检验合格,并经网上公告后方可进入市场。

3.3  使用领域的防火卷帘产品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GA588进行现场检查,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
3.4  防火卷帘产品在行业抽查或地方监督抽查中,被判定不合格的,撤销网上公告,停止销售使用,经整改合格后,产品重新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随机抽样,由省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,可进入市场。 

4  基础设施

4.1  生产用房

4.1.1  生产用房总建筑面积应满足生产产品规格和数量的要求,且不得少于3000m²

4.1.2  生产场地、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、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、法规的要求。

4.1.3  应独立设置检验室、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,生产场地布局应合理。

4.2  生产设备

4.2.1 钢质防火卷帘生产设备应满足批量生产的需要且符合表1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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